对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政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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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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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农民工流动就业已发展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容忽视的就业形式,进城农民工也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民工流动就业开始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宏观背景
     我国国民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战略性调整,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创造出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岗位。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人口年龄结构发生急剧变化,劳动力资源总量和劳动力素质的瓶颈约束逐步显现出来。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东部沿海地区进行产业升级并向中西部地区实施梯度转移,这些因素共同构成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经济社会环境。 
     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村逐步涌现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迫切需要得到新的就业机会,继而相继涌入城市。但劳动用工制度并未完全放开,很多工种和岗位都限制录用农民工,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的影响,农民工只能从事一些稳定性差、条件艰苦且以体力活为主的工作,因此他们需要经常变换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所以他们只能选择流动就业。 
     发展趋势
     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1.4亿人,粗略估计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在2.6亿以上。当前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基本特征是:绝大部分为青壮年劳动力,且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普遍偏低,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不高,就业信息渠道比较狭窄,主要为亲友等熟人介绍,近年来有组织的外出逐步增加。 
     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主要动机就是追求收益,当外出务工能够获取更高收入时,农民工就会选择流动就业。相比较而言,城市能够为农民工提供更高的经济收益,这比其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要好得多,因此,即使在城市工作就业条件差,他们也非常乐意继续留在城市工作。但是,如果相关就业条件能够得到改善,在一定时期内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规模仍会出现大幅度增加。 
     政策建议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适当放宽农民工的落户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各级政府要取消对企业录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简化农民工外出就业的各项手续,取消专门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就业证等登记项目,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二要改善就业环境,推动农民工由流动就业向固定就业转变。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以及同工不同时的问题。首先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小时工资制度,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其次要坚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而不签劳动合同,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合同行为的监管。最后是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当农民工在劳动就业方面享受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标准时,其工资待遇得到大幅度提升,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工作稳定性加强,那么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会由流动就业转向固定就业。此外,还应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让农民工能够公平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本地化。(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国家发改委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   杨宜勇 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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