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竞争的“泥潭”——沙巴官网入口建筑行业过度竞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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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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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增长了20多倍,建筑业的增加值也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8%左右增长到7.0%以上。但随着建筑业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大,建筑施工企业数量的逐年增多,行业过度竞争现象已十分普遍,这种无效竞争必须引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建筑行业过度竞争的表现形式 
     据我们最近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现象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份额争夺白热化 
     一个市场上哪怕仅有四、五百万元工作量的工程项目,都将会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建筑承包商参与报名。在删除少数诚信度不好、经济实力及施工能力不足的企业后,还是难以确定投标入围企业。在此情况下,只好采取抓阄或摇号的办法,随机抽取几家企业参与投标。因此,投标评标过程是确定承包权花落谁家的关键阶段。 
     2、产品价格竞争惨烈化 
     中国建筑业2003年的产值利润利率为2.3%,2004年为2.2%,而2005年作为建筑大省的江苏省,其产值利润率则不足2%。这一组数据充分表明,为了争夺施工经营承包权,企业不惜在产品承包价格上展上恶性竞争,导致行业产值利润率逐年下降。 
     3、不规范的市场要求导致竞争无序化 
     有的业主不管工程大小,结构难易、层次高低,都指明要一级以上企业参与投标,要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结果抹杀了差别化竞争,使高低资质、大小企业同时涌向一个工程项目,造成了市场的无序化竞争,加重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时,派生出施工方无资质挂靠有资质,低资质挂靠高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出借等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不规范运行。 
     二、建筑行业过度竞争形成的原因 
     1、特定国情决定了建筑行业必然走上过度竞争的行列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建筑市场施工力量需求日益增长。由于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文化、技术要求不算太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首选投身于建筑业。到2005年底,全国建筑企业已发展到8万多家,比2003年增加了9.5%,建筑从业人员达到3500万人,比2003年增长了5.9%。 
     2、人为因素加剧了建筑行业的过度竞争 
     其一,不顾国情,盲目推行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建筑工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其他法律保证制度都尚未完善和健全的条件下,急功近利,推行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制度,结果把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利润部分或全部压缩给了业主。而不少建筑施工企业保本或亏损经营,行业利润水平降到了冰点。而在低供给条件下施工的建筑产品也留下了工程质量隐患。 
     其二,制度不配套,分配不公平。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对业主、对施工企业本来应该是好事,可以节约投资成本,可以较为公正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筑工人的劳动定额工资仍在采用上世纪计划经济年代的劳动定额工资,如此降低了工程造价,但同时也降低了建筑工人的劳动积极性,降低了劳动生产率。 
     其三,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推行若干土政策,加剧过度竞争。近年来,建筑市场上刮起一股“保证金”风,如企业注册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创优保证金、工程进度保证金等等,基本上是各地方建筑市场自行出台的“新政”。其结果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盈利率,枯竭了施工企业经营活力,已成为进一步加剧过度竞争的黑色漩涡。 
     3、产业集中度偏低,实力雄厚的企业偏少,也是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内在原因 
     过度竞争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和产品的无差别化。我国建筑业的产业集中度只有4.5%,而日本的各产业集中度均在60%以上,美国的汽车产业集中度甚至高达97%。有经济学家研究分折指出,产业集中度与产业利润率成正比关系,即市场份额每增长10%,则利润率可提高2-3%。很显然,相反的结果是利润率下降,我国建筑业就是充分的例证。 
     三、消除过度竞争的对策建议 
     1、建筑业宜采取适度垄断的措施 
     国家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实施行业组织结构调整措施。其一,要重视资质资源的整合。不要无止尽地审批太多过烂的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建筑业相对发达的省、市、区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过宽,要通过逐步提高市场准入门坎,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其二,要重视差别化竞争的引导。既要重视区域建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又不能不顾及区域建筑业生产力的实际差距。其三,要重视产业配套体系的建设。鼓励发展专业技术企业和劳务企业,做专做强。其四,要重视降低建筑企业退出市场的门坎。 
     2、建筑业应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建筑法》的修改一定要把市场各方主体放在同一个天平上衡量,决不可顾此失彼、厚此薄彼;要建立《反过度竞争法》,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不同盈利水平,保证产业市场利润率逐步回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争取《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规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作适当修订,以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职工享受公平的社会待遇,享受改革开放的政治、经济成果。 
     3、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的整规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督查力度,以《行政许可法》为武器,清废各地先后出台的各类土法规、土政策,做到政令统一,反对政出多门。特别应注重督查新的乱收费项目,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利。 
     4、鼓励企业加大推进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创新的投入力度 
     企业的赢利中要有明确的百分比要求,投入充足的资金用于企业技术进步、新生产工具购置,以及研究开发市场份额、提高产业集中度、扩张产业规模等工作中去,特别要着力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和企业运行机制的创新,以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袁士海 缪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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