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负前行迫在眉睫——对我国建筑业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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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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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总产值22665亿元,同比增长24.4%;全国建筑业企业总收入20743亿元,同比增长25.9%;实现利润总额490亿元,同比增长42.2%。统计显示,这一增速比上年同期高出5%。从中可以看出,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变城乡面貌、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笔者最近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建筑业企业负担过重,效益过低,在建筑市场中处于弱势、劣势地位等突出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保证金”让建筑企业不堪重负
     目前建筑市场通行的所谓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交纳保证金,一般不少于合同造价的10%,有的注明其中质量保证金5%、工期保证金5%,行之颇久。似乎已成为“合理的行规”,是否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尚不得而知。据笔者调查了解,“保证金”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企业注册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等等。笔者在对某建筑业大省的6家特级资质企业和4家一级资质企业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这10家企业共交纳各类“保证金”17.3901亿元,其中企业注册保证金295万元,民工工资保证金11646万元,工程投标保证金61307万元,履约保证金26058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56118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16475万元,工期保证金和优质工程保证金2002万元。名目繁多的“保证金”由何而来?是否合理?据了解,“保证金”的筹措和交纳主要来自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有不少是企业向银行借贷而来。建筑企业以微利为特征,2005年,某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不足2.2%%,各类“保证金”的交纳几乎耗尽了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为了接工程、揽业务,使企业生存下去,向银行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各类“保证金”让企业不堪重负,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水平,更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垫资承包使资金运用陷入困境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遭遇资金运用困难、资金呆滞、入不敷出的困境。企业因资金(这里主要指流动资金)不足而进行大量的贷款,这就等于人体因血液不足而进行输血,只能应急,非治本之计。贷款不仅利息支出徒增,日后按期要支付本息,企业将愈拖愈损。据笔者调查了解,多数公路、桥梁、公用建筑资金属财政性投入,资金来源可以说没有问题。但目前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其中不少属于非财政性投入,其资金运用的困境就严峻了。目前施工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逾期未付货款的颇多。如欠砂石款、欠钢材款、欠水泥款、欠其它建筑装饰材料款的,欠安装工程材料设备款等等。毋庸讳言,这些情况不胜枚举。
      施工企业的困境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笔者经调查了解认为,垫资承包是资金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目前除财政性投入的工程外,多数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有的付款方式含糊,有的虽明确按规定办理,但在询标中(无招标办人员在场时)或在事前或事后暗中协定,强令施工企业垫资(又称带资),垫资与否是中标不中标的条件,垫资数值之大,令人瞠目。有的合同签订后分文不付,有的协定基础完成到±0.000再付进度款。有的到主体结构完成、建筑物封顶才付款,施工企业所垫资金数额更为巨大。甚至有发包人直接提出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先交出几十万、几百万的垫资款,严重制约了施工企业自身的发展。目前施工企业在资金运用和周转方面的主要问题,源于工程发包人的无理和违法要求,严重地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泛滥,凡与施工企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莫不深受其害,如工程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外地民工,已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材料设备供应方、运输方等不仅影响其生产经营,有时更影响其生活,施工单位是向银行和私人借款,平白支付利息,增加企业负担,也多少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税费过高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近年来,各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率随征和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断增加。重复收税较为普遍。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征税,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按工程总结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而往往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分包单位要向总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发票,总包单位要向建设方提供工程结算发票,因此,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开发票缴纳一次营业税,总包单位开具发票又要按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这就形成了分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未能在总包单位缴纳营业税时进行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同一工程分包项目越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
     按建筑工程结算收入定率随征的一些税种,各地税收负担不平衡。例如: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承包承租经营,承包经营的所得税按工程结算收入的随征率某地区为0.6%和0.4%,本县的是2%,其他地方也不尽相同,各地执行不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定,形成各地方税收负担不平衡。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不能按建筑工程结算收入定率随征的一些税种,而强行定率随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税收的征管,按工程结算收入随征万分之三的印花税,按税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价征收印花税,结算时增加结算价值也不补缴印花税,结算时减少也不退还印花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按工程投标预算中标价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些工程不能完全按合同价进行结算,往往有增减变更项目,从多数工程来看,实际结算收入往往要高于合同价,一般变更增加部分,也未签订新的施工承包合同,按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不应征收印花税,而按定率随征的办法征收的话,无形地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据笔者了解,建筑施工企业除了按国家明文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名目繁多,负担较重外,还有些收费也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例如:各地防汛办施工人员的防汛费,不仅对施工企业要求对公司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代扣缴纳,而实际施工项目办手续时也要缴纳防汛费,而在施工企业代扣缴纳的防汛费,往往不能抵扣,这样就形成了重复收费问题。物价部门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也是属于这种情况,本地按建筑企业总收入缴纳,部分地区按工程结算收入随征的办法进行征收,而外埠工程结算收入又不能扣除,也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
     建筑企业减负解困措施
     目前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建筑企业减负解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大力扶持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推动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建筑企业的老总对如何有效地让建筑企业减负,轻装前进有不少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关部门不能越位执法,不能多头管理。建筑工地原则上应该只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同样,施工现场若发生安全事故,也只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是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巧立名目向建筑企业收费和摊派。
     三是减免一些税费和规费。如,建筑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按工程造价2.8‰收取,费率偏高;应调整定额人工费,以确保企业能够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各种保险费。 
     此外,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迫切地要求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花大力气、下狠功夫扎扎实实、持之以恒地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一要对施工招标实施变革,降低建筑企业投标成本。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办法;对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的项目实行业主自主性招标;对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采取合理造价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投标企业无需再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企业投标成本,还有利于遏制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低于成本价的招投标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调控,维护有序的竞争秩序,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恶性招投标行为,要抓典型案例,要启动评标管理委员会,对评标情况进行核查,予以纠正,乃至曝光。 
     三要理顺计价体制,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上材料的价格涨落情况,适时作出调价规定。这样既可以使甲、乙双方有所适从,减少争议,又能够让工程造价合情合理。
     四要提高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专家素质。目前社会上一些招标代理公司良莠不齐,而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专家几乎可以左右施工单位的投标结果。因此,迫切需要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完善评标制度,建立更加科学的评标办法。 
     五要取消投标保证金,推行“双担保”。建筑企业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参与工程投标没有必要交投标保证金。应该提倡“双担保”,建筑企业交履约保证金,业主相应地提供支付担保。
     六要进一步治理拖欠工程款。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目前已基本得到解决。当前,清理重点应放在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的问题上。各级政府应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带头还欠,带头不拖欠,并督促开发商不拖欠,这样才能收到实效。
     七要加强对有关费用的专项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设立专用账户,确保建筑企业专款专用;为保障和改善员工(含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必须增加临设费的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对质保保修金,建议降低扣留比例,由5%降为2%,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交由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或建筑业协会管理。
    《建筑》杂志社 洪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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